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6.38K

一、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是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債務的形成原因,以及合夥企業的運營情況而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企業清償債務的相關方式以及程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