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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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定是:《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是什麼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破產製度的價值僅僅在於免除未清償的債務。而新近修正的《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也就難免產生一些質疑:如果合夥企業被宣告破產,普通合夥人仍然要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那麼合夥企業適用破產程序解決債務糾紛是否必要?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申請破產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於是,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就面臨着破產訴訟民事訴訟兩種選擇,司法機關、債務人、債權人如何確定訴訟類型就成為考慮的首要問題。

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共同分獲公司的收益、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其中就包括需要共同償還企業的債務。合夥人之間可以進行充分的協商對自己需要進行償還的份額或者比例進行詳細的規定,超出自己能力的償還部分可以由其他合夥人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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