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債券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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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債券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公司債券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説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3)債券的利率;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淨資產額;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

(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為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證券法》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説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企業公司債券發行流程的具體步驟,當企業需要發行公司債券時可根據上述的介紹現在公司的高層內部作出決議,然後再到證監會進行申請核准,只有通過審核的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而企業公司債券發行數額需要根據企業的營業利潤而定。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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