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要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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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關於合夥人,需掌握以下幾點:
1.關於合夥人的人數。合夥人數應不少於2人。
2、關於合夥人的行為能力。合夥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合夥人,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為合夥人,所以只有18週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二)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為設立合夥企業而簽訂的合同。
(三)有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的合夥人必須向合夥組織出資,合夥人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應有自己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鹽要條件經營場所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夥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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