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管同業競爭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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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主要的競爭形式是為了利益進行的業務之間的經濟競爭,在公司法中規範了很多公司的灰色行為,那麼關於司法高管同業競爭的認定是什麼?公司高管之間的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都有什麼?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閲讀下面相關內容。

公司法高管同業競爭的認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高管同業競爭的認定是什麼?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擬上市公司的並行子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侷限於從經營範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户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例如華潤集團下的華潤超市和深萬科下的萬佳百貨,一個是立足於生活小區的小型超市,一個是綜合性的商場,從市場定位、客户對象等還是有區別的,並且華潤集團和深萬科一直以來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業發展,無論要誰兼併誰都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深萬科在公告中這樣表述:“華潤萬方和萬佳業務雖然同處零售行業,但因雙方業態和經營模式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並沒有構成直接對立的利益衝突。華潤將按照有利於萬科長遠發展和有利於萬科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避免在零售業務方面與萬佳發生衝突,並將就零售業務的發展,與萬科探討多種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簡單判斷同業競爭關係,也不能一味簡單的要求避免任何層面上的同業競爭關係。在能夠通過解釋、説明的方式取得監管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二、同業競爭的解決方式

實踐表明,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並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1.通過業務重組避免同業競爭

簡單地説,同業競爭就是相同業務之間的競爭,只不過是此相同業務必須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而已,因此,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可以通過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達到。具體地説,首先必須確定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範圍,然後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本身的和下屬的與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相同的經營機構的資產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則由控股股東將該部分與上市公司的業務具有相同性質的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通常是與上市公司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以使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再存在任何競爭關係。

2.通過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以避免同業競爭

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對於股權的設定有不同的情況,雖然國有資產在本質上講所有權屬於國家,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控股股東必然是國家,但是國有股的實際持有人從持股單位的性質上可以分為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類。國家股股權的持有單位的級別一般較高,可以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等。法人股的股權則由向上市公司出資的國有企業直接擁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本身規模不大,下屬的企業少,控股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構成同業競爭的概率也就相對較少,調整起來就比較容易。所以,通過選擇不同的企業重組方案,確定不同的持股單位,可以達到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

3.由控股股東做出避免或儘量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有些業務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其判斷標準並不是絕對的,而且即使在業務重組過程中已經採取了儘量避免同業競爭的方案,但隨着控股股東今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出現同業競爭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東保留部分業務和資產的情況下,同業競爭的現象仍很難避免。實踐中,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使上市公司在同業競爭問題上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並順利上市,通常採取由控股股東出具承諾函的方式實現此目的。

三、控股股東的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上市公司成立後,將優先推動該上市公司業務的發展。

(2)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限制在一定的規模之內。

(3)在可能與上市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領域中出現新的發展機會時,給予上市公司優先發展權。

”在公司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判定標準主要是遵循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所以為了公司更好的發展,公司高管是需要避免同業競爭的,其手段主要是做出相關的承諾,包括業務重組、控股股東承諾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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