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爭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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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業競爭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同業競爭公司法的規定是什麼?

實踐表明,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並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1、通過業務重組避免同業競爭

簡單地説,同業競爭就是相同業務之間的競爭,只不過是此相同業務必須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而已,因此,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可以通過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達到。具體地説,首先必須確定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範圍,然後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本身的和下屬的與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相同的經營機構的資產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則由控股股東將該部分與上市公司的業務具有相同性質的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通常是與上市公司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以使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再存在任何競爭關係。

2、通過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以避免同業競爭

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對於股權的設定有不同的情況,雖然國有資產在本質上講所有權屬於國家,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控股股東必然是國家,但是國有股的實際持有人從持股單位的性質上可以分為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類。國家股股權的持有單位的級別一般較高,可以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等。法人股的股權則由向上市公司出資的國有企業直接擁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本身規模不大,下屬的企業少,控股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構成同業競爭的概率也就相對較少,調整起來就比較容易。所以,通過選擇不同的企業重組方案,確定不同的持股單位,可以達到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

3、由控股股東做出避免或儘量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有些業務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其判斷標準並不是絕對的,而且即使在業務重組過程中已經採取了儘量避免同業競爭的方案,但隨着控股股東今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出現同業競爭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東保留部分業務和資產的情況下,同業競爭的現象仍很難避免。實踐中,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使上市公司在同業競爭問題上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並順利上市,通常採取由控股股東出具承諾函的方式實現此目的。

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二、公司法高管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法》規定的企業高管的職位: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常務副總、 獨立董事 、董祕、營銷總監、行政總監、人事總監、監事會總監。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這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務。至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本法第六章關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並履行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義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一個公司來説,要想更好的經營發展,那麼就需要避免同業競爭,否則的話,很有可能給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一定的損失,至於具體的措施在法律當中都有着規定,比如説可以通過業務重組的方式來避免相應的競爭,或者是選擇合適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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