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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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私募基金

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有哪些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羣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

私募基金公司,係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二、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7、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注:各地區對於註冊資本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北京為例)。

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條件

申請登記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業協會予以登記。

(一)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税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登記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

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公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制度。法律條文如下: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是相當嚴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要具備一定的運營資金,要符合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有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經營場所和私募基金的管理業務設施等的相關設施,同時對投資私募基金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也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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