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私募基金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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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公司註冊設立條件

註冊私募基金辦法有哪些?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二、私募基金運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户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户,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

但是中國的私募基金暫時難與國際接軌,主要原因是監管執行上問題。

私募基金在活躍了證券交易的同時,又存在一定的風險,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穩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規範與監管是管理層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私募基金必須有法可依,加快證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態轉變為地上金融形態,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由此可見,私募基金的註冊設立條件很多,這種形式與非法籌資的行為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在核定對象人數時,超過兩百人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所以在研究註冊私募基金辦法時應當格外注意。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活躍私募基金,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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