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章程可以排除法律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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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是最高憲章,和公司法具備同等效力。在公司章程裏面,會寫清公司註冊資金、地址、經營範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是指導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文件。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進行了規定,那麼公司法章程可以排除法律規定的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公司法章程可以排除法律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公司法章程可以排除法律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1、《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50條第2款:“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問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1、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綜上所述,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定條款,包括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人代表的任免等。在公司處理各種事項的時候,應該按照公司法的條款進行,當公司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時,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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