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貿代理制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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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貿代理制的規定:
《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委託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託有該類商品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受託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委託人和受託人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委託協議是劃分委託人、受託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如未經委託人追認,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條,委託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進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稱、範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條件;
(二)委託方對受託方的授權範圍;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費用;
(四)委託手續費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分享規定;
(五)爭議的解決;
(六)委託協議期限;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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