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連帶擔保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48K

一、股東連帶擔保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連帶擔保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連帶擔保證明的規定是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時候必須要提供一定的證明,這樣的話在法律訴訟活動當中的話,可以讓股東也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股東作為上市公司資金的重要投資人對於企業來説有着極大的作用,那麼,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有哪些,國家對於股東的合法權益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股東擔保就是相關法律對於雙方合同協議的一種保障,從而降低股東投資的風險。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規定就是依據有關法律條例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保則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其他的法條規定,

擔保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從主體角度而言,是合乎擔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是合理的,但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履行比一般擔保更為嚴格的決議程序。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對外所籤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擔保合同,屬於無權代理,在此情形下,應認定公司對外所籤擔保合同無效。

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還要視公司是否追認而定。具體分析如下:

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處理的,即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

日常生活當中,公司的股東他是一種公司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身份,如果在外面的話,他可能還具有一些其他的身份,這個身份就有可能會成為其他的人員的擔保人,擔保活動的話,包括年代保證責任,如果存在證明是需要承擔這樣的一種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