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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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實際控制人?

(一)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3、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好處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實際控制人對於一家公司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對於公司的各項事務都有着決策性的重要地位,同時也承擔着一系列的連帶責任。如果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或者給公司在成了一定損失的,將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處罰原則,並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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