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後有了哪些變化?
我國的公司從設立開始到經營、再到最後的解散這一系列的過程都應遵守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法從最初頒佈到現在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經過多次修改。那公司法最新修訂後有了哪些變化?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法最新修訂後有了哪些變化?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原來的公司法對公司的註冊資本的要求較為嚴格,目前公司法中已經不再對公司的註冊資本作出限制,也不再限制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期限以及出資比例,這些事項可以由公司自行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於我國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