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合併審理的特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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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合併審理的特徵有什麼?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合併審理的特徵有什麼?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徵:

(1)須是同一不法行為。若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不是責任競合。

(2)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

(3) 同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4)必須同一給付內容。受侵害方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若獲多次滿足,對不法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如果是基本同一法律關係產生的,並且訴訟標的是同一類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併審理。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合併審理時,需要有一個違法行為,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過錯責任原則來説,以過錯作為歸則的最終要件,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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