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中途退出侵權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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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中途退出侵權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對中途退夥合同當事人應否繼續承擔合同責任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1.合夥人徵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夥,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夥人徵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夥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行為,該行為表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對因合夥人中途退夥而可能帶來的履行合同的風險及補救措施問題達成共識,而且也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已放棄了對退夥合夥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要求。

2.合夥人未徵得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夥,仍應按原合同承擔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夥人未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中途退夥的行為,系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行為,該行為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應認定為無效,仍應按約承擔合同責任。

即使退夥人就中途退夥事宜已與其他合夥人協商一致,但退夥人這一行為系一併向第三人轉讓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根據合夥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途退夥,也必須徵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合同責任不能自然免除。

其三,合夥經濟組織不同於公司、事業單位等法人組織,合夥人中途退夥必然會發生合夥人抽回資金、分割合夥財產、降低合夥履約能力的後果,所以嚴格合同責任是保障合同安全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如果放任合夥人任意、擅自退夥,不僅不利於建立穩定的經濟秩序,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也顯失公平,而且也有悖於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所體現的立法宗旨。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實施侵權行為的,合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佔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經營形式,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當然,中途退夥合夥人承擔合同責任後,可根據退夥時與其他合夥人的約定,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或由全體合夥人對該責任進行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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