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關於公司解散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公司解散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公司解散賠償的標準是: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員工賠償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一般自己成立的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自己的經驗不足就會經營不善、導致了嚴重虧損或者是別的原因造成企業嚴重虧損以致於無法經營,當然也有別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因為股東們在公司的規定中約定好的,即使是這樣只要滿足條件,還是有權得到公司解散員工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