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關聯交易避税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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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關聯交易避税違法嗎

根據規定關聯交易避税違法嗎

不違法。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由於是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存在價格上的不公允,進而存在操控利潤和避税的可能性。關聯交易避税則是利用上述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類型套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不同税收規定,達到企業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一般關聯交易認定標準

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了統一管理的關係。

我國税法所説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係。

(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 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

(1) 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 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 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佔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 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 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 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 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關聯交易避税並不屬於違法的行為,關聯交易指的就是企業的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價格上可能會存在不公允的情況,從而能夠達到避税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並不屬於違法的行為,主要是套用了不同的國家或者是地區的税收政策不同,從而達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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