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幾日公告 - 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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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申請

破產申請幾日公告?相關的內容是什麼?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二、向社會發布公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即為啟動。為了能夠使破產企業的各種利害關係人能夠及時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或者按照破產程序的要求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應該自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作出後儘快地通知債權人並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公告以不特定主體為對象。對利害關係人而言,凡屬已公告的事項,均視為其已知。

《破產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申請受理通知和公告內容如下: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向企業職工發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應當向企業全體職工發佈公告,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向全體職工發佈公告,要求他們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帳冊、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財產。”該條規定向企業全體職工發佈。

公告的具體內容,主要是穩定職工情緒,更好地保護破產企業的財產,支持人民法院的破產審理工作。企業宣告破產,可能會在職工中引起不同程度的混亂和恐慌,一少部分人可能會趁機做出上述內容規定的違法行為,會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破產審理工作。同時,在企業職工中,由於種種原因,可能長期拖欠企業的債務或者佔 用企業的財物,人民法院向破產企業職工發佈公告,也有告誡這部分職工儘快歸還所欠債務、所佔用財物,使能更準確地清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和企業財產,最 終的破產清償,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責任。與此同時,把對破產企業領導的監督和的監督工作交給全體企業職工,使他們能更好、更主動地配合做好破產清算工作。

四、通知和公告的時間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除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於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五、公告發布的方式:

1、人民法院的布告欄;

2、全國和地方有影響的報刊;

3、公告的具體內容(如前,略)。

六、公告的法律效力

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

公告發布的同時,還應對與破產企業有關當事人、各職能部門發出通知,必須儘快與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聯繫,確定相關事務的解決方案。

七、通知和公告的意義

通知的意義在於,法院以書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債權人已開始破產程序的事實和有關事項(如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和被申請人)

公告的意義,在於使未知的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儘可能地得知破產申請受理的事實及相關事項,並使破產程序對他們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自動地發生約束力。這裏所説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作為本案債務人企業的債務人,該企業財產的持有人,該企業的出資人、職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對該企業佔有的財產享有取回權的人,以及其他對該企業享有權利或者負有義務的人。

綜上可知,法院在受理後先要對企業審查裁定,結果符合破產條件的,由法院宣告破產併發布公告,通知債權人,之後成立清算組,接受債權申報。破產宣告應於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清算組成立後,應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申報債權時間為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以清算組發佈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為期限。以上就是本站對於破產申請幾日公告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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