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公司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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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公司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其中對於會涉及到哪些制度?比如會涉及到資本維持制度,資本不變制度,股份轉讓限制制度等,對於這些制度具體內容是怎樣來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運營公司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

1、資本維持制度

資本維持制度即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因為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本即代表公司的實有財產,但在公司營運過程中,其實有財產會由於公司的盈利或虧損而高於或低於公司的資本,即使公司成立後未開展活動,也會因時過境遷,財產無形貶損而使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低於其原有的價值,從而使公司無法按資本總額所表示的範圍承擔財產責任。資本維持制度的目的正是為了防止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確保公司本身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

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了以下制度:

(1)禁止公司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2)禁止公司不合理處分其財產,防止公司財產狀況惡化;

(3)設立公積金以保持公司財產的正常狀況;

(4)在特別情況下,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價格,以公司擁有的資金從股東手中買回本公司的股份。

2、資本不變制度

資本不變制度即公司資本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載明,未經股東大會修改章程,公司資本不得隨意增減。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司總額的減少導致公司責任範圍的縮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股份轉讓限制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設立後可以依法自由轉讓所持有的股份。各國公司法幾乎都規定,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外,公司章程一般不得禁止股份的轉讓。但股份的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為了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通常要對股份的轉讓作必要的限制。

這些限制主要有:

(1)公司正式成立前認購股份轉讓的限制;

(2)對特別持有人(如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等)持有的股份轉讓的限制;

(3)為防止壟斷而對收購公司股票的限制等。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於為了防止發起人變賣股份牟取暴利或濫用投機,保證交易的安全,以免公司萬一不能成立,受讓人因而受損失。

4、對越權行為的處理原則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確定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內容和領域,是公司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依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其目的在於保護同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的利益,使其知悉該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知悉公司有權從事哪些交易。

歐共體1968年關於公司法的第一號指令中的規定,凡經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交易,對於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來説,均應視為在該公司的行為能力範圍內的交易。英國公司為同歐共體的這種規定保持一致,對傳統的“越權行為無效原則”作了修正。美國和德國公司法也規定,公司董事的行為,即便超出公司的權利能力的範圍,仍對公司有約束力,不得因公司欠缺權利能力而對其行為予以否定。可見,公司越權行為絕對無效已被相對無效所取代成為公司法上的一大發展趨勢。

5、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將其重大事項公之於眾,讓社會公眾瞭解其資信狀況、責任性質、營業現狀及前景等,使相對人在與之交易時對其有比較充分的瞭解,以減少盲目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的一種制度。其內容主要有:

第一,登記註冊事項公開制度。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等均應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包括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有關公司基本情況的內容。將登記事項公開,社會公眾便可瞭解到公司的基本情況,在與之交易時就能據此確定適當的交易範圍,採取相應的交易方式,以免上當受騙,從而減少交易風險。

第二,公司財務情況的公開制度。公司財務情況最能反映公司的經營現狀及前景。將公司財務向社會公開,無疑有利於與之交易的相對人把握交易的範圍及形式,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凡公開發行股份及公司債的公司,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決議等各項會計表冊,應當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閲,並應予以公告,股東或債權人可以要求抄錄或獲得有關資料。

6、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經營的制約機制

這是從更為積極、主動的角度為債權人利益設置的保護措施。主要有股份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債務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這更有利於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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