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買房手續最不應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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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買房手續最不應該辦理?

買房在實踐中大多都是為辦理結婚事務。買房的情形很多,買房的手續也各種各樣。那麼,哪些買房手續最不應該辦理?怎麼才能避免哪些買房手續糾紛?買房手續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哪些買房手續最不該辦

1.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未留憑據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的現象普遍存在,為使這種善良的親情付出日後不致受傷害,父母在出資時保留必要的憑據是非常重要的。而這種憑據,視不同的情形,憑據所載明的內容亦為不一。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之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若是在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有證據表明贈與給雙方的除外;若是在婚後出資,則該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有證據表明贈與給一方的除外。為此,父母的出資根據其本身的意願不同,應保留不同的憑據內容。一般有四種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購房出資,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一方,則保留出資證明即可,如付款發票、收款收據、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銀行取款(轉賬)證明;二是父母在子女婚後購房出資,而子女與其配偶對該房屋的權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資證明外,還要有明確的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合同,對方在贈與合同上簽字的效力更佳;三是父母在子女婚後購房出資,該房屋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要求日後將出資返還的,父母應要求子女出具借條,而借條的效力以子女的配偶簽字確認為準;四是無論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後購房出資,父母希望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的,應作為共同購房人。

2.以他人名義購房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很多夫婦會出於各種條件使然,以他人的名義購房。此類財產的購置方式,在各種財產的持有風險中是最高的。根據現行《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是證明房屋產權的唯一合法憑證。對於意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夫婦而言,以他人名義購房,很容易導致“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又折兵”。

特別是如經濟適用房的購置,小產權房的購置,依據各地的住房政策,此類房屋只得由當地居民購買。外地居民看中了房屋相對商品房而言低廉的價格,便想方設法找到符合購房資格的人代買,一旦發生婚姻關係爭議,離婚時無法進行分割不説,大量的事例表明,名義購房人事後的反悔,侵佔房屋不肯變更房屋產權或反倒要求實際購房人騰房的風險依然存在。

3.以子女名義購房

在現實生活條件下,很多夫婦基於子女的上學、就業的便利條件(買房可以上當地户籍),甚至以增加子女的擇偶成功係數,當然,有的還會因不顯富為由,會以子女的名義購置房屋。促使採取此種情形購置房產的一個重要的誤區是以為以子女的名義買房,父母仍可以自由處置。

且不説隨着法制的不斷健全,户籍管理逐漸完善,而讀書、求職的環境逐步寬鬆,户籍對上學、就業的便利功能逐漸退出歷史的舞台。單就權屬的確定來説,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物權的唯一憑據,父母要自由處分子女名下的房屋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為此,在房屋逐漸成為投資方式的今天,以子女名義購房無疑為自己的投資設下不必要的障礙。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未留憑據

先創業後成家,越來越成為時下年輕人的選擇。而基於社會競爭壓力的激烈,婚前同居,共同創業,更為越來越多的戀人所認同。婚前購置房產,即為共同創業的一個重要的目標。

出於便利購房手續的辦理方便,如兩地分居,要以雙方的名義購房在實際的操作中會有諸多手續上的麻煩;或者是一方的收入相對較低,而另一方為主要的還款義務人,從尊重角度出發,以主要還款義務人為購買方;還有的,以對方名義買房作為愛心的表白。這些情形,從理性分析來看,當然還考慮從事後的救濟角度來説,一些手續上的麻煩完全可以克服,或者是沒有必要。在愛情要考驗越來越受到衝擊的今天,權利憑證的保留對於婚姻的維繫來説同樣非常重要。

5.購二手房未及時過户

二手房的交易相對期房來説,更為便捷。一是二手房本身的權利憑證是明確的,不存在商品房的開發中因開發商的相關報批手續不完備而導致房屋產權證無法辦理的風險;二是二手房屬於現房,當即就能交付使用;三是當前的銀行放貸政策,對於現房的風險評估較小而價值明確,批貸手續相對便捷。為此,二手房交易的產權變更手續,能夠在正常的工作日中辦理完畢。

由於未及時過户,導致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因涉及第三者的權利而無法進行分割。並且,現實中大量的案例表明,未及時過户存在着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與產權人串通,惡意退房,導致配偶另一方的權利保護造成極大障礙,事後的救濟難以平衡實際的房屋增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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