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在租賃期內賣房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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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在租賃期內賣房要怎麼辦

有的人對於自己閒置的房屋,一開始只是想要出租,換取一定的租金。但在對方價格合適的情況下,也會將房屋進行出售。因此,實踐中,就有可能出現房主在租賃期內賣房的情況。但此時畢竟租賃期限尚未到期,那作為承租人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主在租賃期內賣房要怎麼辦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房主在租賃期間內賣房的,租賃合同不受影響,承租人仍然有權繼續租賃房屋,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有權租住房屋直至租賃合同期限屆滿。

原賃合同繼續有效須滿足以下條件:

1、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本來有效;

2、合同期限未滿仍然有效。

原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不需要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所有權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租賃期滿房主默許可繼續租房,要籤新的合同嗎?

定期租賃合同指合同約定有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指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滿房主默許可繼續租房,不需要籤新的合同。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三種情形:

1、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相關法條: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但要注意,以後的租賃期限是不定期的,雙方都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1、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若真的出現了房東在在租賃期內賣房的情況,此時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影響,即使將房屋出售了,也是不影響房屋租賃的。對於購房者而言,就需要繼續履行之前的租賃合同直到租賃期限屆滿為止。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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