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一、北京市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徵地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中的規定:

第八條徵地單位支付的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還應當向所有權人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補償費。

青苗是指尚未收穫的農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

第九條徵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鄉鎮為單位結合被徵地農村村民的生活水平、農業產值、土地區位以及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安置費用等綜合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徵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條徵地單位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不低於本市徵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簽訂書面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員數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補償、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簽訂協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形成書面決議。決議應當妥善保存。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徵地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並可就監督內容聽取農村村民意見。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向批准徵地機關報送徵用土地方案時,應當附具徵地雙方簽訂的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地的鄉鎮、村進行徵地公告。徵地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件名稱和文號,被徵地範圍、地類、土地面積,徵地單位、項目名稱、徵後用途,雙方協議的徵地補償款金額和人員安置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徵地單位應當將徵地補償費專户存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法支付。

徵地補償費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十四條徵地補償費用於人員安置後,其餘部分作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用於農村村民生產生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徵地雙方經協商可以實行非貨幣補償。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徵地單位可以在徵用範圍內留出部分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使用,作為徵地補償。

第十六條青苗補償按照1季產值計算,但多年生的農作物青苗按照1年產值計算。

林木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經濟作物的補償,由徵地雙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參照屆時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公益公共設施確需遷建的,應當遷建。拆遷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適當補償;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違法建設、違法佔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補償。徵地公告發布後,在徵地範圍內新種植的青苗、經濟作物、林木等,不予補償。

而其他附着物的補償包括房屋水井道路和管線等,建築物和林木是組偶為其他經濟作物進行補償。而徵地補償費的最低標準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鄉鎮為單位結合被徵地農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的,之後會報告市人民政府申請批准,之後在進行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