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給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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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買賣關係的證明,也是雙方履約的依據,如果沒有合同,當發生違約情況,當事人難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你可以繼續向開發商索要,如果原件確實只有3份,可以要求提供複印件並在上面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如果開發商仍然拒絕提供,可以要求房產管理部門介入。
如果開發商不給你銷售合同,這樣對你來説你非常沒有保障,萬一以後你的房屋質量有問題你就沒有維權的權利,同時你沒有購房合同,那麼你的房產證你沒有辦法去辦理的,開發商説拿你的合同幫你去辦理房產證,是欺騙你,因為在你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一般會幫你簽訂好幾份,其中一份馬上就會給你,另外還有幾份時給房地局、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所以你最後先去房地局問問開發商到底幫你辦理了沒有,如果沒有馬上去幫開發商拿你該拿的東西。關鍵時刻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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