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商品房欺詐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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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商品房欺詐怎麼處理?

一、商品房欺詐怎麼處理

根據《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如果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購房者不僅可以解除合同,還能要求退還雙倍房款。如果不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那麼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雙倍房款。

二、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商品房欺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若是存在欺詐的行為,其實常見的都是開發商對購房者有欺詐,此時要是屬於法定的欺詐情形,也就是符合《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九條當中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退還雙倍的反饋。而在不存在法定欺詐情形的時候,一般只能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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