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訴訟主體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買賣不破租賃的訴訟主體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訴訟主體是什麼?

由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房東將房屋出售後,租客也可繼續租賃房屋,在這方面發生糾紛,解決的辦法主要是調解仲裁或者起訴。房屋賣掉後,如果新房東不承認租賃合同,租客可以主張違約賠償,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定金。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在房屋糾紛賠償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同時,一旦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哪些情況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被沒收、徵收的;

2、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一般來説,看訴訟主體需要根據案件的事實來進行判斷。如果是出租方惡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那麼承租方有權起訴出租方。如果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拒絕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對新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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