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撤銷權之訴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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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撤銷權之訴訟的規定如下:
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房屋買賣撤銷權之訴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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