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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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嗎?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嗎?

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並不是合法的,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的條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當做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為判斷,如承租人因失業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雖然並非不可以借債以償還租金,然而終究過分艱難,因此,此時認為其無正當理由,而強令支付租金,否則即解除合同,實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該期限內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過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規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説明出租人對此有選擇權,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二、出租人不想租了怎麼辦

1、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出租者突然變卦不想租房與承租者,如果在當時簽訂的租房合同上沒有規定對違約行為作出明確的制約規定,那麼承租人是無法進行有效的維權的,只能自己承擔一切責任與後果。但如果合同中對違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中所約定的支付給承租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如果出租人拒不支付,那麼承租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維護權利。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租人違反租房合同約定,出現違約行為,那麼應該支付給承租人合同中月租金的兩倍作為賠償金進行賠付,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是不能進行重複計算的。

2、一般來講,《民法典》中的違約金制度不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實際上它應該歸為賠償性違約金制度。所以,就算違約金的金額遠遠高於實際損失時,這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這並不能改變其基本屬性。

如果租房中出租者違約,承租者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否則出租者就應當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一般此類案件,都需根據事前在租房合同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或者違約責任來進行,如若沒有規定,那麼承租人是無法獲得賠償的,所以,租房合同上應當對違約責任明文規定,以便維護出租者與承租者兩方的權利,至於租房違約金的規定,也應在租房合同中得到體現,雙方可進行協商以不至於讓違約金太高或太低,還可根據市場價格來決定違約金的多少。

租賃合同有效期間,若書出租人在沒有獲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形下,就又與其他的民事主體建立了租賃關係,此種情形,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還可以直接提出解除租賃關係的請求,並且此時刑事解除權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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