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非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權是否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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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非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權是否有權

一,動產非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權是否有權

有權。就非法轉租問題而言,我國民法通説認為,一般動產的非法轉租行為有效,即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但有一個例外,即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轉租合同無效;但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六個月內沒有主張無效的,那麼轉租合同就獲得效力而自始有效。

就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而言,要想解除合同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出租人在“知應知”六個月內解除轉租合同;二是根據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解除,即滿足一般合同解除條件或者不可抗力來解除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了該解釋的適用範圍,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第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轉租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法律上的諮詢,因為此類問題的解決設計合同上的問題,如果自己處理的不得當就會導致自己權益的損失,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積極的的協商處理,合同問題畢竟是利益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得當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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