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轉租出租人解除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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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轉租出租人解除權期限是多久?

一、承租人轉租出租人解除權期限是多久?

在六個月內,出租人知道了轉租行為,可以向承租人提出異議,一經提出轉租行為即無效,承租人即構成違約。超過六個月的異議期限的,出租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的,法律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屆時轉租合同即為有效,出租人必須認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並需繼續履行承租合同。因此在實務中,出租人就轉租行為在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明確。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兩個權利可以選擇: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或者,出租人也可以主張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不生效。一方面,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在約定經出租人同意才能轉租的情況可以適用,在合同未約定是否可以轉租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但是在明確約定不能轉租的情況下不能適用。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承租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有: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房屋結構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險,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為);

3、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規規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沒有徵得出租人同意就擅自轉租的,等出租人知道後,在六個月內都可以行使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針對這種情況,出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有選擇和次承租人簽訂新合同,承認轉租行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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