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續租幾個月需要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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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客續租幾個月需要籤合同嗎

租客續租幾個月需要籤合同嗎?

租客續租房屋幾個月的,是否簽訂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如果不簽訂新合同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怎樣提前終止合同

事實上,當租賃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後,都應該遵守合同約定,如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為解除合同。否則,不但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是,租賃合同要是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的,租賃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雙方可以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又或者,一方有解除租賃合同意願,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了。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出租人強行將租賃物收回去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逾期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但拒絕更換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6、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最新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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