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租房押金又賣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終判前妻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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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租房押金又賣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終判前妻無需擔責

此前廣西玉林市陸川縣一女子被前夫的朋友訴至法院,要求其與前夫共同返還一筆4.5萬元的租房押金。日前,陸川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該女子不用擔責,由其前夫返還該筆押金。

原來,就在兩人離婚前的一個月,丈夫與朋友簽訂了一份《租房協議》,約定丈夫將房屋出租給朋友,月租1500元,租期20年。《租房協議》上註明,丈夫已收阿立4.5萬元押金,同時兩人口頭約定,丈夫要將出租房屋的事情明確告知前妻。

根據2018年出台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收了租房押金又賣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終判前妻無需擔責 第2張

在本次案例中前妻並未在《租房協議》上與丈夫一起簽字,而且雖然丈夫與朋友兩人口頭約定,丈夫要將出租房屋的事情明確告知前妻,但是實際上丈夫並未將相關事宜告訴前妻,前妻事後也並未追認《租房協議》相關事宜。所以在這一點上,關於退還《租房協議》租金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前妻無需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2018年出台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相關解釋,即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時,通常情況下認定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次案例中朋友認為退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是丈夫一方簽訂的《租房協議》,且租金數額較大,所以朋友應舉證證明這筆租金的使用用途是在丈夫與前妻的日常生活所需上。當朋友對此不能舉證時,便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退還租金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前妻無需擔責。

收了租房押金又賣房,前妻也成被告,法院最終判前妻無需擔責 第3張

終上所述,出台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有有利於較少夫妻債務的民事糾紛,提醒了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應謹慎審查,也提醒了夫妻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應積極與另一方多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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