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買賣不破租賃使用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抵押權與買賣不破租賃使用嗎?

抵押權與買賣不破租賃使用嗎?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司法解釋做出如此規定的原因在於:雖然對於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權,古今立法者的態度經過了從“買賣擊破租賃”到“買賣擊不破租賃”的變遷,逐步體現出一種租賃權物權化的趨勢,但是,法律對租賃權效力的特殊規定只是強化了債權的效力,從而達到對租賃人權利保護的目的,但租賃權的性質不因此而改變。在將房屋抵押後再出租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先物權優於後債權。

二、抵押權與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

有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税人;但於租賃契約中保留此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也有規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後,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即規定了土地租賃契約中,出讓不破租賃。

那麼在租房時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房屋在租賃期間房屋進行了買賣時,該房屋的租賃關係也是不會取消的,那麼這一條規定也是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在租賃的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也是需要立即歸還房屋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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