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抵押後出租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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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押後出租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用嗎?

一、先抵押後出租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用嗎?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有例外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也就是説,在先抵押後出租的情況下,抵押權優先於承租權。抵押權人在債權無法實現時,將抵押物變賣,購得該抵押物的買受人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二、買賣不破租賃為什麼不能用於動產?

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2、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3、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4、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房屋先被房東抵押,而之後再和租客簽訂租賃合同的,這樣,當房東無力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將房屋執行的話,租客就應當搬走,不應當繼續租賃,這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房東應當和租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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