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中介設的陷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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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中介設的陷阱都有哪些

可以説在與房屋相關的行業中利潤都是很大的,而這也就讓一些人產生了不良的想法,想要通過各種方式、途徑來損害他人利益,從而讓自己獲利。在通過中介租房的時候,這種情況比較常見。那其中租房中中介設的陷阱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租房中中介設的陷阱都有哪些

社會上很多不正規的中介公司貨個人中租房過程中,通過耍手段、設陷阱方式坑害租客,令其損失錢財,還嚴重影響了生活和工作。

(一)陷阱一:隱瞞代理期限到期房屋擅出租

一般來説,房主作為房屋的出租方在租房前會與中介簽訂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明確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實踐中,很多中介搶到房源後,不向租户披露自己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導致很多問題。上述案件中,房主要求租户騰房是行使自己的物權,租户的損失應當由中介公司承擔。所以租房人應當在租房時要求中介出示房主的委託代理合同,明確中介的代理權限,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陷阱二:熱情回饋誘交租人去樓空無處尋

雖然房主與中介簽訂的房屋租賃委託代理合同中對於雙方違約行為和承擔的違約責任有一定的規定,但還是要提醒房主,出租房屋時謹慎選擇租房代理人。特別是出現中介違約的情形後,建議房主立即通知租户,一方面減少自己的損失,一方面也能避免租户再交“冤枉錢”。

(三)陷阱三:低價免收中介費中介資質要看清

中介及中介機構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在租房上如果與沒有資質的機構簽訂合同,就失去了保障。所以提醒租户在租房的過程中首先要審核中介機構及中介個人的資質,其次要審核中介對房屋的代理權限,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情況具體如下:

(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將導致合同無效。

1、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的: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2、委託或代理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4、房屋轉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將違法建蓋的房屋用於出租的,將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城鎮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三)租賃合同的期限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四)租賃的標的物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合同無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租房的過程中,要是不小心落入了中介設的陷阱之中,很大可能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就會受到損害,要麼以高價租賃房屋,要麼租來的房屋存在很大的問題,但又不至於影響到正常的居住使用,總之小心提防租房中中介的陷阱,對自身來講也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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