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訴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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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知情權訴訟主體是誰?

業主知情權訴訟主體是誰?

業主知情權基於業主的共同管理權,是個體業主參與共同管理決策、監督具體管理情況的必要手段,因此知情權的主體為業主個體,因此單個業主作為知情權的實體權利主體,可以提起業主知情權之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並非業主知情權的權利主體,不能提起業主知情權之訴。但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存在委託經營等協議,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披露相關信息或公佈相關文件,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約定之義務,但其請求權基礎是基於合同的約定,並非基於業主知情權。

二、業主知情權包含哪些內容?

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為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於單個業主而言,他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範,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抄錄與複製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區的建設是專業性強、社會組織複雜度高的社會活動,業主們無法深入到生產、維修的全過程,監督整個複雜的作業。特別是對於購買期房的業主,只能因信任而託付開發商盡職生產,因信任而託付相關政府監督部門盡職監督。同時,建設單位花3-5年的時間,生產出的房屋,業主們一旦購買,則需要使用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大量部件的損壞給業主帶來的風險,都需要業主們承擔,而建設單位卻可以了無蹤影;相比開發商3-5年的風險承擔,業主們要承擔長達幾十年的超額長期風險,這樣的風險承擔義務上的不對等,從公平角度出發,業主們必然要主張對生產者的生產活動與監督者的監督活動的完全知情權,以防止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長期損失。這樣的權利義務的搭配是合理的。這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外的知情權。同時,由於共有物的質量問題,未必在小區裏所有範圍內發生,很可能涉及某户、某單元、某樓,因此該單位範圍內單一或一羣業主,都獨立承受了長期的風險,他們都有主張該範圍內的對建設者、監督者的知情權。

業主自己是業主知情權的訴訟主體。業主的執行權包括對內的知情權和對外的知情權,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具有的知情權,對外是作為受益人,所具有的知情權。對於單個業主來説,如果購買的是獨立的土地和房屋,不存在與其他人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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