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繳税款追徵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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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因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税款税務機關的追徵年限是三年;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少繳税款追徵期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不同責任主體、原因造成的未繳少繳税款,其追徵期限的規定是不一致的。責任主體是税務機關。那麼因税務機關適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等責任造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税款的,追徵期限僅為3年,即税務機關只能在3年內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還不得加收滯納金。

責任主體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那麼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等等失誤造成的,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予以追徵税款、滯納金;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税務機關在5年內予以追徵税款、滯納金。

也就是説,因税務機關責任或納税人計算失誤等錯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税款,其追徵期的計時終點就是其税款性質轉變為“欠税”的當天。欠税的確認必須通過一定的税收法律形式,一是納税人主動申報,二是税務機關依法核定,三是税務機關檢查查定,這三種形式都是明確的税法確認形式和時間。對於納税人主動申報的,以納税人申報時間為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税務機關依法核定的,以税務機關《税款核定通知書》送達時間為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税務機關檢查查定的,以税務機關《税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為追徵期計時終點。對於案例中的甲企業來説,其追徵期的計時終點應該是C市稽查局《税務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時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税務機關核定應納税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追徵期限的計算必須是明確而確定的,來不得一絲的含糊。未繳少繳税款是“因税務機關責任或是納税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的”、“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税款,税務機關追徵税款,必須依法予以確認。但是,一旦“未繳少繳税款”被税務機關確認後,其税款性質就由“過失、失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税款”轉變為“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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