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税收優先權異議人訴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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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務機關税收優先權如果是有異議的人,是可以訴訟的。税收優先權是以存在税收債權為基礎的。在破產清算中,國家税收債權可能包括兩部分:一是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税收債權,一是破產宣告後形成的税收債權。

税務機關税收優先權異議人訴訟可以嗎

首先,在破產宣告前的税款本金是基於破產宣告前的經營行為而形成的,屬於破產債權,為維護國家利益,應享有優先權;

其次,在破產宣告前形成的滯納金和罰款,為了避免把對債務人的處罰轉嫁到全體債權人的身上,不應享有優先權。不過,同樣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可以把税收滯納金和罰款作為劣後債權,在破產清償順序上劣後於普通債權,當破產債務人財產清償完普通破產債權等前順位債權後,有剩餘財產情況下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三,在破產宣告後形成的税收債權具有特殊性,它是破產費用,不在税收優先權的範圍。因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無論是税收本金還是滯納金和罰款,都是清算組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中產生的,是清算組合法或違法行為的結果,而清算組的行為是為破產程序的進行而實施的,且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費用應當視為破產費用或共益費用。

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執行費用的承擔規則和民法關於共益費用優先受償的規則,這些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因此,在破產清算中,享有税收優先權的税收債權僅指在破產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

只是針對債務人欠税後與一般債權人串通設置擔保而後申請破產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並不影響實際設立在欠税之前的擔保,因此既能維護國家税收,也沒有實質損及擔保制度。但對欠税之後惡意設立的擔保,税收優先權本身不僅無法約束,反而會對正常交易中設立的擔保產生破壞作用。況且,要防止惡意擔保對税收的衝擊,破產法中的無效制度或撤銷權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彌補作用;同時,現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強制執行制度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甚至可以考慮建立税收擔保制度。

因此,利用《税收徵管法》第45條的規定來更好地保護税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相反,卻造成了立法的矛盾與衝突,也給司法造成混亂與障礙。更重要的,過分強調對税收的保護必然損害和動搖擔保制度,最終損害和動搖市場機制。

税收優先權指的是如果當事人為了某件事而向多方朋友親戚或者國家機構借款,但是發生意外,導致項目破產,還來不及還錢。那麼這個時候當事人就得先考慮國家的貸款,優先還清國家的貸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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