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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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果行政機關做出了行政處罰,行為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需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然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還有疑問的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關於税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税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一、税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

我國税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四)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受案範圍編輯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税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税人均可以申請税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税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税人可以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税人可和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税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説,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綜上所述,關於税收行政複議法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規定有疑問的話是可以到本站網站來學習的,在我國税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是對於行政處罰等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或者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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