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基本設置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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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基本設置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基本設置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上各級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即地域管轄),但該《辦法》未明確規定各級鑑定委員會的級別管轄,即具體案件應由哪一級鑑定委員會受理。

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基本設置是這樣的:

1、各省(自治區)分別設立省(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鑑定委員會;

2、各直轄市分別設立市、區(縣)二級鑑定委員會;

3、中國人民解放軍各醫療單位依據建制管理與劃區就近相結合的原則設立二級鑑定委員會。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上各級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即地域管轄),但該《辦法》未明確規定各級鑑定委員會的級別管轄,即具體案件應由哪一級鑑定委員會受理。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組成、鑑定主持人的產生及迴避問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組成、鑑定主持人的產生及迴避問題

關於有權提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機關,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在行政機關處理過程中,有權提起鑑定機關是衞生行政機關;二是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有權提起鑑定。

醫患雙方在衞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從鑑定委員會名冊中選擇相等人數的委員,一般不超過2~4人為宜;再共同推舉一位委員,作為首席委員。當雙方共同推舉的人選達不成一致時,可由衞生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委員,經雙方同意後,組成鑑定委員會。由共同推舉的或衞生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定的委員充當鑑定主持人,負責主持調查、辯論、討論和製作鑑定結論等事宜。

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確定後,當事人可在合理的期限內針對對方選出的鑑定委員提出迴避申請。

三、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職責

1、委員會由有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醫務人員和職能部門領導若干人組成。對醫院醫療缺陷作技術鑑定,即通過調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質,做出科學結論。

2、鑑定時,應遵循以事實為根據,深入調查、科學鑑定、弄清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受查閲的材料應包括:完善的原始病歷、化驗檢查報告或屍體解剖記錄及報告等。

3、審閲材料及鑑定過程中,如發現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應請有關單位補充材料,並對有關事實情節複查核對。

4、召開鑑定會時,非鑑定委員會成員或未經委員會邀請人員不得參加鑑定。鑑定委員會成員中,本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或與本醫療事件有利益關係的人應當迴避。

5、鑑定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個成員均有發言權和裁決權,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鑑定委員會的正常工作,不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威脅、引誘、辱罵、毆打。鑑定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鑑定情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一些具體情況,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來進行的,委員會的組成、職責都有嚴格的規定。在鑑定過程中,委員會必須從事實出發,查明事件的真正原因,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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