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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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之間發生金錢上面的糾紛,應該採取合法手段解決。很多人打官司,為了更大的爭取自身利益,都會聘請一名律師作為代理人。法院受理那就後,會在規定期間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這個時候,代理人要向法官提交一份代理詞。那麼,怎麼寫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詞?下面我們通過這篇範文瞭解下。

怎麼寫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詞?

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接受原告劉xx的委託作為其委託代理人蔘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根據,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瞭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被告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十分清楚

2000 年4月17日xx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對被告進行詢問時,被告明確回答“通過我給樑xx兩萬元錢,這錢不是我的,是俺單位劉xx 的,1997年他分兩次給我”、“這錢是劉xx的”。兩份證人證言也對此予以印證,各份證據之間形成有效鏈條,均證實這樣的事實:1997年原告分兩次借給被告20000元錢。此外,根據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於2001年償還3000元,下餘 17000元至今未還。

二、本案所涉借款與樑xx無關,雙方之間屬於合法的借貸關係

庭審中,雖然被告一再強調從原告處借款項後自己未用,而是交給閆xx,閆xx又交給樑xx,但根據原告的陳述及庭審的調查情況來看,作為原告的劉xx對款項借出後的去向並不明瞭,只是在後來的催要過程中才從被告處得知,因此該款項的去向與原告無關。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詢問和得知款項去向及款項借出後如何使用的義務,原告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款項借出後,原告一直未間斷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一直處於不斷中斷之中,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退一萬步講,即使款項借出後,原告一直未催要。因為從原告處借款時,雙方只約定原告需要用時被告返還,並沒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因此該借貸合同屬於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根據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錢,遂於2001年底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償還原告3000元錢。從 2001年開始起算,到原告起訴時止,未超過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且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張xx

二○xx年x月xx日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由當事人的親屬、律師擔任。作為代理人,應該充分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在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詞中,詳細寫清代理人信息、根據案件的情況,如實的提出代理意見,並且運用法律知識,針對對方的訴訟請求,有條不紊的做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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