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遺失物加工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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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外面粗心大意丟下自己的東西后被別人撿走時,這樣東西就被稱作遺失物了,如果這個遺失物是個比較貴重的物品的話,那失主可能就很迫切的需要找回了。如果遺失物被撿到的人加工後變成不是原來的樣子了這個時候失主需要有怎樣的渠道來找回自己的東西,我國物權法遺失物加工是如何規定的?

物權法遺失物加工有何規定?

以下為《物權法》部分條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產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喪失佔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遺失物加工後物品所有權歸原物所有人,必要時加以人工補償;如果是加工物品所用的材料費用大於原物本身的價值,可將加工物歸加工人,當需給原物所有人必要補償。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下,雙方當事人可私下調解,調解不了課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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