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區別在於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區別

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區別在於什麼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於: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當客户服務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並報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並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4記錄一切詳情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於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在《民法典》有清楚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説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根據上文整理的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詳細資料中,我們知道對於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本質區別在於一個是人主觀作為的,一個是物體的自行下落,不存在人為因素的影響,並且兩者所需要負責的法律責任也有着很大的區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