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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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聽説這樣的意外事故,停在路邊的車或是行走在道路上的人不小心被高空落下的物體砸中。那麼,當這類事故發生後,責任該怎麼劃分,我國刑法規定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又是怎麼區別的呢?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這兩者的區別。

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怎麼區別?

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怎麼區別

以上的兩種情形,在《民法典》(2021.1.1生效)中有清楚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説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於: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從上述責任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高空墜物的案件屬於無意較多,而高空拋物則屬於故意和過失較多。對於這些事故的處理以及責任的劃分,還需根據事發時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有關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區別,歡迎向我們專業的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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