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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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有何區別?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有何區別?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是:主觀性有所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法律上的處罰力度和量刑有所不同。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但物業合同中如果對墜落物有約定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墜落物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處理。

二、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都屬於非常危險的一種行為,都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一定的威脅。但二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在本質上就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於人為的高空拋物的處罰要比高空墜物的處罰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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