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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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於‘高空拋物罪’。

二、高空拋物罪法律溯及力指的是什麼

第12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之原則演繹過程:

第一,根據新法:

1、如認為行為人侵害了公共安全:則應符合第114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三個條文適用結果應當是第114條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認為不侵害公共安全,僅侵犯公共秩序:則應適用第291條之二條的第一款,定性為高空拋物罪。

第二,根據舊法:

1、如認為行為人侵害了公共安全:則應符合第114條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認為不侵害公共安全,僅侵犯公共秩序:無罪。

高空拋物罪法律溯及力指的就是犯罪行為在《刑法》設立之前發生,需要適用於發生當時所設立的法律。如果按照犯罪行為發生時所設立的法律規定,應該進行依法判決的,法院則會根據原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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