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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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以下內容組成:
1、客體要件,高空拋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行為人已滿十六週歲的,就可以達到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高空拋物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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