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和毀謗刑法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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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和毀謗刑法是一回事嗎?

誹謗和毀謗刑法一般很容易與民事行為混同,需要仔細辨別。很多人在網絡中會故意捏造説一些本沒有的事,繼而引發不良後果對當事人造成很大傷害 ,這就是已經觸犯了刑法。所以各位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言行,不要捏造事實中傷他人。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他們在刑法中是怎麼定義的。

毀謗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毀謗,指以言語相攻擊或嘲諷醜化,將不好的事誇大化,故意捏造事實,以詆譭和破壞他人名譽。誹謗一般來説有三個意圖即以不實之辭毀人、怨望、進諫。在法律規定中,只有誹謗罪而沒有毀謗罪。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椎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侵犯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個人。網民和村民舉報某些違法違紀現象,當然會指向涉嫌違法違紀的具體特定個人,因此,其舉報行為所以很容易以此被認為是誹謗行為。

2.誹謗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並散佈某種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是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行為人不是捏造事實而是舉報失實或與客觀現實有出入,不能視為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當然就不應該按誹謗罪論處。其次,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必須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如果人民羣眾據實舉報或舉報失實,雖然會對被舉報人的人格、名譽有所影響,其行為也不應該被認定為誹謗罪。同時行為人必須以口頭的、文字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散佈所捏造的事實。如果舉報失實或只是在一定小範圍內擴散,沒有顯現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然就不能認定其構成誹謗罪。上述三方面內容必須全部具備,才能構成誹謗的事實,缺一不可。

3.誹謗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説,涉嫌犯誹謗罪者都是一般的自然人。

4.誹謗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刑法規定,誹謗罪必須是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誹謗行為手段惡劣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等等。即便是有一般性誹謗行為,也應該按照治安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能按照誹謗罪論處。由此可以看出,網民和村民舉報某些違法違紀現象,可能會有某種不恰當的做法,但沒有采取惡劣手段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不應該按照誹謗罪處理的。

誹謗罪一種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的行為,在現今社會,很多人會不瞭解本罪的邊界,導致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犯了誹謗罪或者明明沒有犯罪卻被別人誤認為犯罪,這説明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言行是很必要的。當然,日常瞭解一些法律常識也是很必要的,懂法、用法切身保證每一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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