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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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工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處理

僱工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怎麼處理

僱主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那麼權益受到侵害的僱員可以向單位、也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如果單位承擔了全部的賠償責任,擔責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能否兼得

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存在競合時,儘管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是兩個分別獨 立的請求權,但二者給付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滿足僱員的賠償請求時,僱員仍可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兩種責任可以兼得。

1、一方面,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僱員對第三人和僱主分別享有獨 立的請求權,但因僱員本身過錯程度的大小不一,導致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的給付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小於僱主責任時,僱員並不因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滿足從而便喪失對僱主的請求權。

2、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僱員可以在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僱主與第三人之間選擇賠償主體,但為了簡化司法程序和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提倡僱員應先向作為終極責任人的侵權第三人直接求償,在第三人不能滿足其全部請求、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終極責任無法確認甚至第三人不能歸案時,可再轉向僱主提出請求。此時,因僱員難以完全實現債權,其依法可以就未補償完全的債權部分再向僱主提起訴訟。

職員在依法履行自己職權的過程當中,如果本人並沒有什麼過錯,但是財產人身等相關的權益,因為非單位外的第3人實施侵權行為而受到了侵害的話,那麼職員就可以向單位提出賠償的請求,或者也可以向第3人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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