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指的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指的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指的是什麼?

強拿硬要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應定為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怎樣量刑?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在處理刑事犯罪行為的時候,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狀況之下,所涉及到尋釁滋事罪的處罰,就是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的行為表現是比較多的,比如説強拿硬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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