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什麼是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佔有物被他人侵佔或者妨害佔有人請求給予損害賠償的糾紛。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佔有保護的債權保護方法,佔有物受到侵佔或者妨害,如果已經造成了佔有人的財產利益損失的,則成立侵權行為,佔有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應理解為對佔有利益的損害,與《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一條所規範的佔有物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本質差異。而且,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佔有的主體,僅限於有權佔有人和善意的無權佔有人,惡意佔有人不享有此項權利。

理解和適用

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作為佔有保護的重要方法,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在適用本案由時應當注意: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與物權損害賠償糾紛之間的區別。佔有物損害賠償所保護的是佔有利益的損失,物權損害賠償保護的是物權利益的損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毀損的損害賠償在內,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尚不夠清楚。具體來看,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賦予佔有人對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權人的物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衝突。因為是有權佔有,所以佔有人取得賠償後,自然應依據相應的法律關係對物權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當然,佔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物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共存的情況下,在行使時,應以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優先。

關聯法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熱門標籤